失信被执行人 |
邹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6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3356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3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霍龙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9286.73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自2019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邹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被告霍龙银、被告邹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