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伟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4********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22民初2586号 |
案号 |
(2019)桂0922执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陆川县健正幸福超市应支付货款10277.20元及利息给原告陆川县滩面亚良超市,利息计算方法:以10277.2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8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被告陆川县健正幸福超市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922执29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2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