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金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302民初3238号 |
案号 |
(2018)冀0302执9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建伟、秦皇岛市顺金经贸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借款本金1425298.88元及罚息(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石军、胡子凌、秦皇岛中创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金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金、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石军、胡子凌、秦皇岛中创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金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对被告郭建伟、秦皇岛市顺金经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时间 |
2018-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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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宿长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0763429403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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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