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304********1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882民初1080号 |
案号 |
(2020)吉0882执1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要求二被执行人将坐落在大安市四棵树乡建设村后太平屯的北方鹏程养殖场(包括房屋酒厂榨油车间等设施)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二、要求被执行人韩鹏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33000.00元。三、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诉讼费239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