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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MA0UA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11民初2172号
案号
(2019)辽0411执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抚顺市六和商贸行货款145747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30起至被告欠款偿清日止,以货款1457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逾期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6元,已减半收取1608元,由被告负担160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时间
2019-05-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马奎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411MA0UAT5BXB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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