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UA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11民初2172号 |
案号 |
(2019)辽0411执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抚顺市六和商贸行货款145747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30起至被告欠款偿清日止,以货款1457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逾期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6元,已减半收取1608元,由被告负担160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奎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11MA0UAT5BXB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5-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