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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瑞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1********1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405民初1603号
案号
(2020)桂0405执7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瑞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向贵归还借款本金667633.3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4月24日起,以6676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向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36元,鉴定费7832元,合计27168元,由原告罗向贵负担13528元,由被告焦瑞志负担136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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