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春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2********1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2民初2566号 |
案号 |
(2020)皖0822执1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春生欠原告丁士军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800元,共计20800元,被告彭春生于2020年9月16日之前一次性径付原告丁士军;二、原告丁士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彭春生负担,被告彭春生于签订本协议时将案件受理费径付原告丁士军,原告丁士军前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予以结转。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