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中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3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商初字第01126号 |
案号 |
(2016)苏0202执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润通公司、刘伟平、唐叶琴、中仁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返还借款本金6702691.43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3940元、逾期罚息(截至2015年10月18日为75045.98元;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702691.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9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上浮50%计算),以及江苏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2500元。二、对润通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有权以唐叶琴提供抵押的溧房他证溧字第4324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及溧他项(2012)第293号土地使用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与唐叶琴在最高额756万元范围内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对润通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有权以刘伟平、唐叶琴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和桥字第1000089200号、第1000089202号、第100008920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刘伟平、唐叶琴分别在69万元、57万元、363万元范围内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对润通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有权以刘伟平、唐叶琴提供抵押的宜他项(2015)第600220号、第600222号、第600218号、第600217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余额部分与刘伟平、唐叶琴分别在1万元范围内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4740元,由润通公司、刘伟平、唐叶琴、中仁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11 |
发布时间 |
2017-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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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叶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570397927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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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工业集中区(南区)新星路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