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2********2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22民初636号 |
案号 |
(2020)皖0822执1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刘腊梅与被告丁群同意离婚;二、原告刘腊梅与被告丁群婚后于1999年在被告丁群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由原告刘腊梅使用;三、被告丁群一次性补偿原告刘腊梅5万元,该款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2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2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下剩1万元;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腊梅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