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206****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新2201执1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乌鲁木齐市汇三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4435.26元;二、被告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4435.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新疆乌鲁木齐市汇三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原告新疆乌鲁木齐市汇三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6-27 |
发布时间 |
2018-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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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58020671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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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友谊路市场购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