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2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201民初953号 |
案号 |
(2019)新2201执2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哈密超杨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7177.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由被告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时间 |
2019-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新2201执254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25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9205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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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58020671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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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友谊路市场购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