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206****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新2201执1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金维支付货款21428.11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被告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时间 |
2018-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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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58020671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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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友谊路市场购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