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法库伟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8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0203民初2326号 |
案号 |
(2018)新0203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新疆法库伟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魏厚文支付工程款249500元、利息29940元,合计279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5.80元、保全费2020元、邮寄送达费32.40元,由被告新疆法库伟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时间 |
2018-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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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段宪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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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克拉玛依市油建南路22-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