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志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21********5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3208号 |
案号 |
(2017)辽0103执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市依维柯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 984 523.24元; 二、被告沈阳市依维柯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币28 524.21元(截止至2016年3月11日,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陈国刚、沈阳市鑫亿顺祥汽车用品商行、何笑一、郑志敏、沈阳市铁西区益信荣泰汽车配件商行、李凤环、马人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 9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 000元,由被告沈阳市依维柯汽车配件销售中心、陈国刚、沈阳市鑫亿顺祥汽车用品商行、何笑一、郑志敏、沈阳市铁西区益信荣泰汽车配件商行、李凤环、马人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2-10 |
发布时间 |
2017-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