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天天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9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21民初1520号 |
案号 |
(2018)豫0721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新乡天天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斯维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报酬78488.3元并以该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徐州斯维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被告新乡天天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时间 |
2018-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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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同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134947740X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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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经济开发区太行北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