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攀枝花市曦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7民初8561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攀枝花市曦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连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货款82600元及违约金19749元,其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82600元基数,从2017年9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5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32.50元,保全费846元,共计1778.50元,由被告攀枝花市曦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时间 |
2018-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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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曦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41159506749X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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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29号1栋2单元5—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