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铂瑞斯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84民初2096号 |
案号 |
(2016)苏1084执1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扬州铂瑞斯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金鹰特种管业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28 300元,并承担利息(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 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20 |
发布时间 |
2016-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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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国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4591101830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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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邮市汤庄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