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豪瑞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0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邮商初字第00032号 |
案号 |
(2016)苏1084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杨先荣、许文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77524.35元,并承担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从代偿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被告扬州市唐朝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先荣、许文琴前款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市唐朝机械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代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杨先荣、许文琴追偿。3、被告扬州豪瑞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代偿款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豪瑞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代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杨先荣、许文琴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20元,由被告杨先荣、许文琴、扬州市唐朝机械有限公司、扬州豪瑞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将所负担部分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2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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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先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4558006057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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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邮市汉留镇友好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