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豪瑞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0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邮三民初字第0616号 |
案号 |
(2014)邮执字第01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成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永勤借款本金380 300元及利息73 245.90元(利息清单附后),合计453 545.90元;二、被告杨先荣、扬州豪瑞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扬州能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成青尚欠原告朱永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53 545.90元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0-14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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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先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4558006057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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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邮市汉留镇友好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