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泊园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02民初846号 |
案号 |
(2018)赣0102执1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796333.94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5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张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71923元;三、若被告张卫华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张卫华名下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3#、4#、5#、6#号第一街区办公综合楼C201室(第2层)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慧群、涂虎、江西唐风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泊园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正冰、李晓慧、江西国弘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卫华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慧群、涂虎、江西唐风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泊园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正冰、李晓慧、江西国弘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卫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4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4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慧群、涂虎、江西唐风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泊园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正冰、李晓慧、江西国弘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03 |
发布时间 |
2018-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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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慧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5054415308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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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1368号科研测试基地C栋(鼎峰中央)写字楼C单元C603-C609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