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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7********6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02民初4710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19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强、周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向原告夏元宏归还借款570581元,并从2013年9月30日起,以5705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扬州市宏盛塑料包装厂、余传彪对被告韦强、周红梅在本案中所涉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夏元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16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3300元,由原告夏元宏负担9320元,由被告韦强、周红梅共同负担13980元(被告扬州市宏盛塑料包装厂、余传彪负连带付款责任)。因原告在起诉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已预交23300元,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给付或者向本院缴纳13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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