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7********69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002民初4710号 |
案号 |
(2020)苏1002执19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强、周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向原告夏元宏归还借款570581元,并从2013年9月30日起,以5705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扬州市宏盛塑料包装厂、余传彪对被告韦强、周红梅在本案中所涉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夏元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16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3300元,由原告夏元宏负担9320元,由被告韦强、周红梅共同负担13980元(被告扬州市宏盛塑料包装厂、余传彪负连带付款责任)。因原告在起诉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已预交23300元,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给付或者向本院缴纳13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