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54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10174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3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久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汇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革除归还利息84.89元)、逾期罚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二、无锡市久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汇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4200元。三、谢洪强、谢洪新、光禾生物科技宜兴有限公司、吴熙鸿、吕海燕、吴彩琴对无锡市久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178元,由久源公司、谢洪强、谢洪新、光禾公司、吴熙鸿、吕海燕、吴彩琴负担。其中13389元由农商行垫付,由久源公司、谢洪强、谢洪新、光禾公司、吴熙鸿、吕海燕、吴彩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农商行支付,剩余7789元由久源公司、谢洪强、谢洪新、光禾公司、吴熙鸿、吕海燕、吴彩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18 |
发布时间 |
2017-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