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丽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4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81民初2122号 |
案号 |
(2017)苏0481执3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大勇归还借款本息470000元。二、被告史丽君、溧阳市苏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史和平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息4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史和平、史丽君、溧阳市苏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04738581,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19 |
发布时间 |
2018-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