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赖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9********3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26号 |
案号 |
(2015)南法民执字第02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赖毅应归还原告周春霆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计算到2015年9月19日利息为53.2万元,从2015年9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以上款项于2015年9月4日前支付利息25万元;于2015年9月19日前支付利息25万元;于2015年10月19日前支付利息3.2万元;于2015年10月19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相应利息;于2015年11月19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计算出的相应利息;于2015年12月19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计算出的相应利息;于2016年4月19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相应利息,上述款项的还款顺序为先付利息后归还本金; 二、被告赖毅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由被告重庆广源日用品有限公司、重庆毅美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蒋科、赵小娟、尹文艳、赖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被告赖毅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由被告赖丹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赖毅逾期归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周春霆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 五、原告周春霆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纠纷就此了结;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44320元、减半收取221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60元由被告赖毅、重庆广源日用品有限公司、重庆毅美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蒋科、赵小娟、尹文艳、赖杰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周春霆已预缴,被告赖毅、重庆广源日用品有限公司、重庆毅美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蒋科、赵小娟、尹文艳、赖杰于2015年10月19日前支付原告周春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5-10-29 |
发布时间 |
2015-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