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金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4民初5392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恢9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金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光佑投资有限公司移交租赁保证金2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2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21日起计至被告广州市金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88元,由被告广州市金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有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418940132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27号百业商业文化中心十楼048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