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格兰丹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6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81民初1147号 |
案号 |
(2017)辽0181执2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格兰丹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亚玲工资款人民币5,500.00元。二、被告沈阳格兰丹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亚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8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0-20 |
发布时间 |
2018-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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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81096128702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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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民市陶家屯乡陶荒地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