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802民初7110号 |
案号 |
(2017)闽0802执4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岩市佳兴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借款本金8768445.66元及截止至2017年9月21日的利息263078.94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768445.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对拖欠的利息263078.94元及罚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直至利息、罚息付清为止)。二、被告龙岩市佳兴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6306元。 三、被告龙岩市富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郭逢汉、杨萍、郭躬勇、杨琳、邓峰应对被告龙岩市佳兴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11-22 |
发布时间 |
2018-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