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3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5353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2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晋江市新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新天星鞋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58029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款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35元,由晋江市新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晋江市新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4-28 |
发布时间 |
2018-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聪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757383146U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