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1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115民初5276号 |
案号 |
(2020)鄂0115执1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武汉华中信达运输有限公司工程款1094984元及利息(以1094984为基数从2017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学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9007631092742 |
登记机关 |
濮阳市华龙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13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