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11********4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1民初23838号 |
案号 |
(2020)粤2071执15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池睿返还租赁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申请执行人钱进、钱芳对本判决上述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在未出资1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该出资义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范围内,对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本判决上述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438元(原告已预付),诉讼保全费675元,共计2113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钱进、钱芳、张丽华共同负担(四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钱进、钱芳、张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池睿);一至五项暂共计521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