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宝林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9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53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7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西宝林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684.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应以105684.5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广闽对被告江西宝林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广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宝林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对被告林辛韬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28 |
发布时间 |
2016-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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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辛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3309236097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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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路(金巢消防大队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