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42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5民初5113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3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5317元;二、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工程款16531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2017年6月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三、被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在欠付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计18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传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1042014137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城东津围路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