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亮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23********4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23民初111号 |
案号 |
(2020)晋0123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亮兰偿还原告索成秀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6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索成秀对被告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3元,由被告高亮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