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0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4民初2301号
案号
(2020)赣0424执1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冷博恩由原告冷峰伟抚养,由被告胡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87479元抚养费给原告冷峰伟,不足部分由原告冷峰伟承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二、驳回原告冷峰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冷峰伟负担(已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