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08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4民初2301号 |
案号 |
(2020)赣0424执1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冷博恩由原告冷峰伟抚养,由被告胡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87479元抚养费给原告冷峰伟,不足部分由原告冷峰伟承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二、驳回原告冷峰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冷峰伟负担(已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