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湘0521执2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魏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贺军新借款本金70万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39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9,809元,由原告贺军新承担389元,被告魏斌承担9,4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