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82********3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民终7695号 |
案号 |
(2020)湘0103执58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许远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 130 700元;二、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许远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 130 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许远哲已付的139 700元应抵扣相应的违约金);四、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彭瑛名下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云湖桥镇艾家坳村的林权(林权证号:林证字(2011)第430500464459号、第430500464460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彭瑛、许远芳、徐浩、湖南行寅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森科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韶源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给付义务向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 784元,减半收取8892元,由许远哲、彭瑛、许远芳、徐浩、湖南行寅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森科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韶源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94元,由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