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4********0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横民初字第02339号 |
案号 |
(2020)陕0803执恢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占荣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2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石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