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昌浩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6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鹿民二初字第748号(2015)鹿民二初字第748号 |
案号 |
(2016)桂0223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16年1月19日止,被告广西昌浩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182000元,此后利息计算标准:以298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收利息; 二、被告广西昌浩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3 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 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尚欠欠款总额的利息89460元; 三、从2016年4月起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广西昌浩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原告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尚欠欠款利息; 四、如果被告广西昌浩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超过每月最后一日未还款则视为违约,原告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则有权就本案所有尚未履行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 五、被告刘信飞、江雪、刘孟飞、谢莉、刘小飞、蔡忠群、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30096元,减半收取15048元,由被告广西昌浩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刘信飞、江雪、刘孟飞、谢莉、刘小飞、蔡忠群、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28 |
发布时间 |
2016-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孟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鹿寨县鹿寨镇中心工业园二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