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沙河市佳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82民初1063号 |
案号 |
(2017)冀0582执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沙河市佳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小香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5月10日利息人民币6.5万元,并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赵小香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赵小香对被告荣书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026元,减半收取计3 013元,由被告沙河市佳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9-13 |
发布时间 |
2017-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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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立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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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河市建材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