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景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2********08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2民初264号 |
案号 |
(2020)黑0522执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景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 967.26元。(一)、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5 024.20元。其中:1、医疗费10 000.00元;2、伤残赔偿金48 274.20=[30 945.00元/年×(20年-(67-60))]× 12%; 3、住院伙食补助费2 250.00元(50元/天×45天);4、营养费4 500.00元(50元/天×90天); (二)、交强险限额外赔偿55 133.06元 [医疗费68 861.51元(60 861.51元+18 000.00元后续治疗费-10 000.00元)+护理费7 200.00元(90天/人×80元/天)+鉴定费2700.00元] ×70%。以上二项合计120 157.26元,扣除被告刘景福先行支付的11 000.00元医疗费,被告刘景福尚应赔偿原告李成经济损失109 157.2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