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文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3********3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82民初437号 |
案号 |
(2020)黑1182执恢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文阁、朱百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庞仲尔处借款100,000元 ,利息34,500元(从借款日按月利率1.5分计息到2018年10月30日),自2018年10月31日起被告胡文阁、朱百玲按月利率1.5分支付原告庞仲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胡文阁、朱百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庞仲尔处借款100,000元,利息31,500元(从借款日按月利率1.5分计息到2018年10月30日),自2018年10月31日起被告胡文阁、朱百玲支付原告庞仲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胡文阁、朱百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庞仲尔处借款230,000元,利息61,100元(从借款日按月利率1.5分计息到2018年10月30日),自2018年10月31日起胡文阁、朱百玲支付原告庞仲尔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四、被告胡文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庞仲尔处借款160,000元,利息38,400元(从借款日按月利率1.5分计息到2018年10月30日),自2018年10月31日起被告胡文阁支付原告庞仲尔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355元,公告费560元,由胡文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