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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文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3********3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1182民初437号
案号
(2020)黑1182执恢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文阁、朱百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庞仲尔处借款100,000元 ,利息34,500元(从借款日按月利率1.5分计息到2018年10月30日),自2018年10月31日起被告胡文阁、朱百玲按月利率1.5分支付原告庞仲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胡文阁、朱百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庞仲尔处借款100,000元,利息31,500元(从借款日按月利率1.5分计息到2018年10月30日),自2018年10月31日起被告胡文阁、朱百玲支付原告庞仲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胡文阁、朱百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庞仲尔处借款230,000元,利息61,100元(从借款日按月利率1.5分计息到2018年10月30日),自2018年10月31日起胡文阁、朱百玲支付原告庞仲尔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四、被告胡文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庞仲尔处借款160,000元,利息38,400元(从借款日按月利率1.5分计息到2018年10月30日),自2018年10月31日起被告胡文阁支付原告庞仲尔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355元,公告费560元,由胡文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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