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伍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4民初885号 |
案号 |
(2020)皖1124执1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王茂荣与被告赵伍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4同》;二、被告赵伍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迁出汪塘安置房11号楼13、14号门面房;三、被告赵伍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茂荣截至2020年4月21日的租金11633元,2020年4月21日之后的租金算至被告赵伍斌实际搬离案涉房屋之日止(其中租金标准按照667元/月/间计算);四、被告赵伍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茂荣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损失(利息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王茂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40元,由被告赵伍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