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3民初5110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3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士凤借款本金136000元及利息(以1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始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士凤的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4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高士凤负担诉讼费4726元,被告吴海燕负担诉讼费、公告费合计3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