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624********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624民初322号 |
案号 |
(2020)云2624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馨、刘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退还李孝国货款14434.00元,共同赔偿李孝国购买商品价款三倍即43302.00元,合计57736.00元;二、驳回李孝国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00元,由李孝国负担20.00元,张馨、刘艳负担12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