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624********1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624民初323号 |
案号 |
(2020)云2624执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麻栗坡县佳华保健食品经营店与李凤荣订立的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张馨、刘艳共同退还李凤荣购买商品的预付款余额153823.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376.00元,由张馨、刘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