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豫商初字第00906号 |
案号 |
(2016)苏1311执18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05.775万元及利息(以305.77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以305.7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9万元及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宿迁市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福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高雪梅、王庆福、王琪、宋煌对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0220元,减半收取201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10元,由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宿迁市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福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高雪梅、王庆福、王琪、宋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22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时间 |
2016-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