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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盛祥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02民初801号
案号
(2018)苏1302执18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92661.9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暂算至2016年12月6日为1967182.84元;自2016年12月7日的利息、罚息,以6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4%计算;以2392661.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5%计算);二、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所有并设定质押的棉花【最高额质押合同:2014经营质字0605号,质物清单为(工行)元监2014001《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存放于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盛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并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位于湖滨新区的精英商务大厦,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宿房建湖滨字第14017986号,担保最高限额为99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江苏盛祥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王琪所有并设定抵押的房产【坐落于宿迁市宿豫区卧龙湾P21-105的房屋、土地,房产证号为宿房权证宿豫字第201202528号,土地证号为宿国用(2013)第2015号,他项权证号为宿房他证宿豫字第201400256号,担保最高限额为17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王琪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限额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高雪梅、王庆福在1000万元限额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60元,由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宿迁盛祥置业有限公司、王琪、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雪梅、王庆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9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时间
2019-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振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00590022401Y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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