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浙金商初字第00008号 |
案号 |
(2014)浙金执民字第00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厉守田借款本金10955042元。二、被告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厉守田借款利息7079586元(已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三、被告嵊泗县洋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英雄金笔厂义乌文具用品有限公司、马晓平、陈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厉守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850元,由原告厉守田负担80254元,由被告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7596元,被告嵊泗县洋城大酒店有限公司、马晓平、陈炜对被告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6-17 |
发布时间 |
2014-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晓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901773129535K |
登记机关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洋山分局 |
注册地址 |
嵊泗县大洋府西路(三八海塘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