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00********4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2民初586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1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时勤、时学云、高云、郑世国、曾俊、何文明向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清偿借款本息1837011.49元,并以1837011.49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