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22********5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3民初2586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1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云龙、十堰云珑阁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市和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本金清偿时止)。如果被告孙云龙、十堰云珑阁珠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孙云龙、十堰云珑阁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